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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19.01.21 信息来源:中文站】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了解一下


        1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结果公示(2019年第1号),拟同意全瓷种植体等五个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进入特别审查程序并予以公示。

      2018年11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公告2018年第83号,以下简称《审查程序》),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修订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2018年第11号)。2018年12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通告2018年第127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同时废止。这三份文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规范创新医疗器械申报资料编写、保证创新医疗器械技术审查工作的质量,是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标志着医疗器械创新审查制度的固化实施,对于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尽快上市具有重要意义。
对审查程序要点进行梳理发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的逻辑是:企业具有哪些与拟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这些发明专利的使用分别改变了产品的哪些核心技术指标、提升了哪些产品性能,这些改变和提升分别带来了哪些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并提供支撑性证明文件加以论证。
核心技术强调“中国造”
      创新医疗器械的审查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审查程序特别关注:申报的产品有没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保护的是不是产品的核心技术,该发明专利是不是在国内申报的产品首次使用。考虑到专利的特点与医疗器械研发的平均周期,同时要求专利授权公告日距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不超过5年。
      完整的产品核心技术中国发明专利文件包括:
      1.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2.申请人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使用权的,除提交专利权人持有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经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3.发明专利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未获得授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发明专利已公开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公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应在申报资料中阐明产品所用的发明专利及其特点,如存在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发明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以及发明专利对应产品核心技术情况。
      “首创”包含三层含义
      创新医疗器械是指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包含三层含义:国际首创,产品的性能或安全性有根本改进,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国内首创,国内没有相同的产品被国内各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国产首创,产品属于国内首次仿制国外已在国内上市的同类产品。
      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1.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权威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可提供本产品的文献资料,亦可提供境外同类产品的文献资料。
      2.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提供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检索情况说明,一般应当包括检索数据库、检索日期、检索关键字及各检索关键字检索到的结果,分析所申请医疗器械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方面的不同之处。提供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说明,提供支持产品在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对比分析资料(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产品创新性综述,阐述产品的创新内容,论述通过创新使所申请医疗器械较现有产品或治疗手段在安全、有效、节约等方面发生根本性改进和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同时提供支持产品具备创新性的相关技术资料。
产品或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可以作为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凸显临床价值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与传统的临床解决方案相比,在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降低临床费用三方面,有一方面的特别贡献,即可认为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
这种临床应用价值不仅企业要用产品设计验证性能的数据说话,更需要文献资料的证明,以及动物实验的数据以及结果加以佐证,必要时提供申报产品临床验证的部分案例的总结报告或者完整临床报告。权威机构,著名专家发表的文章,尤其是与产品开发研究相关的专家在国内外著名刊物发表的署名文章,亦可作为支撑依据。
      产品基本定型
      产品基本定型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通过审查的创新产品可以尽快进入注册环节,确保在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实现上市。具备以下条件证明产品基本定型:(1)产品样机。(2)技术要求和相关检验测试报告(涉及指标性能、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性、灭菌验证等)。涉及免疫原性的产品,应完成免疫原性验证,病毒灭活验证等实验;涉及耐久性的产品,应该完成耐疲劳试验。(3)产品风险分析资料。(4)产品说明书(样稿)。(5)临床前研究报告,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论证,必要时提供动物实验验证报告和临床预实验资料。
      解读
    《审查程序》如何具体实施?
      1.何为创新
      参考《审查程序》第二条的规定,创新医疗器械的定义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专利要求、定型要求、首创要求及临床要求。
      2.创新收益
     《审查程序》第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因此,创新审查通过后申请人享有的主要收益是优先办理权和沟通交流权。
      3.适用范围
     《审查程序》第四条规定,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仅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前。不适用于延续注册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形式,不适用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4.申报资料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应当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应当包括《审查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具体规范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通告2018年第127号)的要求。
      5.程序流程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程序按照《审查程序》第五条规定,审查流程按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负责对创新申请资料进行预审、组织专家对创新申请进行审查、对拟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审查结果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6.其他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通过医疗器械审评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不再“书面通知”。
      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如没有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结果将失效,5年后应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已经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创新医疗器械,如果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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