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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审批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

【发布时间:2019.06.12 信息来源:中文站】

不用审批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一系列政策,优化了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将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的发展。

 

根据2019年01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的人口数据,2018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658万人,占总人口的11.9%2018年新增老年人口859万。根据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从199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18年的19年间,老年人口净增1.18亿。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我国人口的老龄化、空巢化问题正在进一步凸显,尤其是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医疗养护等方面需求也在快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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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就是通过将养老与医疗服务整合并对接,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基础上,为其提供健康检查、疾病诊疗和护理、康复疗养、健康教育、临终关怀等为一体的专业化养老服务。这种方式是实现老年人健康养老的重要手段,国家早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中便对医养结合作出了总体布局。

 

《通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同时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两证合一”,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所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都应当依法先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其中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对于申办人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即新建医养结合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通知》强调,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今年以来,医养结合政策红利不断,其中关于养老方面的政策也逐步放开。

 

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同时宣布将快速、持续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计划到2022年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新模式,推进医养结合体系实施。

 

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5月29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宽准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何保障国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人文精神、行政智慧、经济实力的集中体现。从具体的政策鼓励,到备案流程的简化,再到行政服务的保障足见国家对医养结合发展的重视程度。随着医养结合市场准入环境的优化,今后社会办医在医养结合领域将大有作为,同时,养老产业也将迎来大红利时期。

(泽君/文    宜生到家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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